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权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无需提供);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有效及核实的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经公证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文书,债权文书的内容要确切、完善;
(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