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回乡证、护照等其它身份证明原件(如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供注销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明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四)被继承人的有效的遗嘱书、遗赠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五)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包括:
1、被继承人的配偶情况。必须详列被继承人的婚史,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如有死亡应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缺乏劳动能力者应注明。
2、被继承人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应详列全部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如有死亡应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并提供死亡证明及死者的配偶、子女情况证明。有缺乏劳动能力者应注明。
3、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应详列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如有死亡应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缺乏劳动能力者应注明。
(六)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或澳门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或澳门公证人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或澳门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或澳门公证人处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八)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的但没有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九)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十)遗产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十一)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注意事项:
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