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委托书公证需提供下列证件:
1、申请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通行证等);如委托的事项涉及处置财产的,委托书人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未婚证明等)。
2、委托事项相关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处分房产,须提供房产证、查档证明等权利凭证;
3、委托人必须提供委托书文本(或委托公证人员代书),委托书应详列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处理事项的权限、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日期等,并由委托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名;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和签署委托日期的行为应在公证员的面前进行。
二、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请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如需上门办理的,上门费另计)